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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住宿,避开这些“陷阱”

Time:2023年11月22日 Read:121 评论:0 作者:十哥

中秋国庆八天假,大家想必都跟我一样,就琢磨着假期如何放飞自我了吧?了解!
为了让大家玩得开心,住得放心,我给大家划一拨重点,帮大家避免假期旅游住宿常碰到的“陷阱”。
一到假期,各种酒店、民宿的价格都会翻着跟头往上涨,这个咱们倒是都有心理准备。但是您要是涨得太离谱,前台价格牌上明明标注了价格,但是现在却说旅游旺季需要付几倍以上价格才能入住;或者我明明提前订好了房间,到了前台您拿出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理由,什么房源紧张、市场调价,非得让我加钱才能入住。那可不行。咱们游客不能吃哑巴亏!
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六条、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,虽然经营者有权实行市场调节价,但是应当明码标价,注明服务的项目与收费标准等。经营者不可以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,同时也不得收取未明确标注项目内容的费用。
至于网络预订酒店,再分两种情况:一种是仅登记了身份、手机等信息,但没有支付款项的。这种情况,双方仅属于预约,合同并没有实际成立,如果旅客到店时被告知需要加价,此时店家存在缔约过失责任;第二种情况,则是预付了住房款或者绑定了相应的扣款渠道,这时我们就要认定合同已成立,此时进行加价是违约行为,可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。这两种情况,我们都可以索赔。
另外,网络预订酒店时,还有一种特别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形:那就是酒店在网络预订的页面中,在一个特别不起眼的角落,用特别不起眼的小号字体写上“到店后需付现金多少多少”“节假日入住需加价多少多少元”等字样,如果您没注意到,那等到了酒店,这可就成了商家的“尚方宝剑”了,他们会振振有词地说,“我们早就有标注,您没注意到是您自己的责任”。其实都是套路。
商家在网页用小号字体备注的内容,属于格式条款。对于格式条款,商家应当尽到提示、说明的义务,否则格式条款并不一定生效,我们也不一定遵守,交了钱也能去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返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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